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煤建协字[2009]26号
关于印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收取会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政策文件精神,现将经2008年10月29日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收取会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共同努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收取会费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工程技术部、企事业部、质监总站、各专业委员会。
附件: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收取会费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研究(2003)9号]要求,依据《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等,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结合煤炭建设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向企事业会员单位收取会费的标准、办法和管理等如下:
一、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6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
二、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也可一次交纳一届即四年的会费。会员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协会书面说明。
三、 会员单位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内有双重以上会籍的,如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又是会员单位,只按独立法人企业交纳一次会费,统一交到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四、 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报告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以及用于刊物资料印刷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等。
五、 收取会费的使用需每年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社团主管部门的年检和监督。
六、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
八、 本办法经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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